关于印发万年县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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万府办字201655

 

 

关于印发万年县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的

  

 

各乡()人民政府,县政府有关部门:

《万年县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已经县政府常务会研究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万年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6年7月14

 

 

万年县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

 

   

1    总则

1.1  编制目的

1.2  编制依据

1.3  适用范围

1.4  工作原则

1.5  事件分级

2    组织指挥体系

2.1  指挥机构组成

2.2  指挥机构职责

3    预防预警和信息报告

3.1  监测和风险分析

3.2  预警

3.3  信息报告与通报

4    应急响应

4.1  信息报送

4.2  响应分级

4.3  响应措施

4.4  响应终止

5    后期工作

5.1  损害评估

5.2  事件调查

5.3  善后处置

6    应急保障

6.1  队伍保障

6.2  物资与资金保障

6.3  通信、交通与运输保障

6.4  技术保障

6.5  宣传、培训与演练

7    附则

7.1  预案管理与更新

7.2  县级沟通与协作

7.3  预案解释

7.4  预案实施时间

 

 

1    总则

1.1  编制目的

为有效预防、及时控制和消除突发环境事件的危害,建立健全突发环境事件应对工作机制,科学有序高效应对突发环境事件,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和环境安全,维护社会稳定,促进社会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

1.2  编制依据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放射性污染防治法》、《江西省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江西省突发事件应对条例》、《江西省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江西省突发事件预警信息发布管理办法(试行)》等规定,制定本预案。

1.3  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在我县行政区域内可能发生或者已经发生的突发环境事件的应对工作。具体包括:

1、发生或者可能发生较大、重大、和特别重大突发环境事件;

2、属县级处置的一般突发环境事件;

3、县政府认为应给予援助的突发环境事件或者其他突发事件次生、衍生的环境事件。

突发环境事件是指由于污染物排放或自然灾害、生产安全事故等因素,导致污染物或放射性物质等有毒有害物质进入大气、水体、土壤等环境介质,突然造成或可能造成环境质量下降,危及公众身体健康和财产安全,或造成生态环境破坏,或造成重大社会影响,需要采取紧急措施予以应对的事件,主要包括大气污染、水体污染、土壤污染等突发性环境污染事件和辐射污染事件。

核设施及有关核活动发生的核事故所造成的辐射污染事件、船舶污染事件的应对工作按照其他相关应急预案规定执行。重污染天气应对工作按照《万年县空气重污染应急预案》等有关规定执行。

1.4  工作原则

坚持以人为本,遵循预防为主、常备不懈的方针,建立健全政府统一领导、分级管理、协调联动,快速反应、科学处置,资源共享、保障有力的突发环境事件预警和应急机制,提高政府社会管理水平和应对突发事件的能力。

1.5  事件分级

按照事件严重性和紧急程度,突发环境事件分为特别重大(I级)、重大(II级)、较大(III级)和一般(IV级)四级。突发环境事件分级标准见附件1

2    组织指挥体系

2.1  指挥机构组成

万年县突发环境事件应急组织指挥体系由万年县突发环境事件应急指挥部(以下简称县环境应急指挥部)、县环境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和现场指挥机构组成。

2.2  指挥机构职责

2.2.1县环境应急指挥部及其职责

县环境应急指挥部是全县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应对工作的指挥机构,在县应急委员会的领导下,组织和指挥全县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处置工作。总指挥由县政府分管副县长担任,副总指挥由县政府办副主任、县环保局局长、县安监局局长担任,其主要职责有:

1、根据本预案,统一组织、指挥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工作,督促各项应急制度和措施的落实;

2、指挥和协调有关部门、其他组织和个人共同做好应急工作;

3、向县应急委员会提出突发环境事件应急状态终止的建议;

4、审议批准县环境应急指挥部的各项应急处理工作报告等;

5、编制突发环境事件应急总结报告;

6、完成县政府交办的其他事项。

    县环境应急指挥部组成单位及工作职责见附件2

2.2.2县环境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及其职责

县环境应急指挥部下设办公室,设在县环保局,负责县环境应急指挥部的日常工作。办公室主任由县环保局分管副局长担任。其主要职责有:

1、具体负责县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的编制、演练、评估、修订等;

2、提出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启动和终止的建议;

3、传达县环境应急指挥部各项应急指令;

4、负责应急期间信息收集、分析、上报工作;

5、负责全县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处置的综合协调工作;

6、完成县环境应急指挥部交办的其他工作。

2.2.3现场指挥机构

县人民政府可根据需要成立现场指挥部,负责现场组织指挥工作。参与现场处置的有关单位和人员要服从现场指挥部的统一指挥。

3    预防预警和信息报告

3.1  监测和风险分析

县环保局及其他有关部门要按照早发现、早报告、早处置的原则,加强日常环境监测,并对可能导致突发环境事件的风险信息加强收集、分析和研判。安监、交通、公安、建设、水务、农业、卫计委、气象等有关部门要按照职责分工,及时将可能导致突发环境事件的信息通报给县环保局。

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应当落实环境安全主体责任,定期排查环境安全隐患,开展环境风险评估,健全风险防控措施,按照相关规定开展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的编制、备案及演练工作。当出现可能导致突发环境事件的情况时,要立即报告县环保局。

3.2  预警

3.2.1预警分级

对可以预警的突发环境事件,按照事件发生的可能性大小、紧急程度和可能造成的危害程度,将预警分为四级,由低到高依次用蓝色、黄色、橙色和红色表示。预计可能发生特别重大突发环境事件时,发布红色预警;可能发生重大突发环境事件时,发布橙色预警;可能发生较大突发环境事件时,发布黄色预警;可能发生一般突发环境事件时,发布蓝色预警。

3.2.2预警信息发布

县环保局研判可能发生突发环境事件时,及时向县人民政府提出预警信息发布建议,同时通报各有关部门和单位并向上级环保部门报告。县人民政府或其授权的有关部门,及时通过电视、广播、报纸、互联网、手机短信、当面告知等渠道或方式向本行政区域公众发布预警信息,并通报可能影响到的相关地区。具体发布流程按照《江西省突发事件预警信息发布管理办法(试行)》相关规定执行。

3.2.3预警行动

预警信息发布后,县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视情况采取以下措施:

1、分析研判。组织有关部门和机构、专业技术人员及专家,及时对预警信息进行分析研判,预估可能的影响范围和危害程度。

2、防范处置。迅速采取有效处置措施,控制事件苗头。在涉险区域设置注意事项提示或事件危害警告标志。利用各种渠道增加宣传频次,告知公众避险和减轻危害的常识、需采取的必要的健康防护措施。

3、应急准备。提前疏散、转移可能受到危害的人员,并进行妥善安置。责令应急救援队伍、负有特定职责的人员进入待命状态,动员后备人员做好参加应急救援和处置工作的准备,并调集应急所需物资和设备,做好应急保障工作。对可能导致突发环境事件发生的相关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加强环境监管。

4、舆论引导。及时准确发布事态最新情况,公布咨询电话,组织专家解读。加强相关舆情监测,做好舆论引导工作。

3.2.4预警级别调整和解除

县人民政府应当根据事态发展情况和采取措施的效果适时调整预警级别;当判断不可能发生突发环境事件或者危险已经消除时,宣布解除预警,适时终止相关措施。

3.3  信息报告与通报

3.3.1信息接报

突发环境事件发生后,涉事企业事业单位或其他生产经营者必须采取应对措施,并立即向县环保局和其他有关部门报告,同时通报可能受到污染危害的单位和居民。

因生产安全事故导致突发环境事件的,安监等有关部门应当及时通报县环保局。

县环保局通过互联网信息监测、环境污染举报热线等多种渠道,加强对突发环境事件的信息收集,及时掌握突发环境事件发生情况。

3.3.2信息报告

县环保局接到突发环境事件信息报告或监测到相关信息后,应当立即进行核实,对突发环境事件的性质和类别作出初步认定,按照国家规定的时限、程序和要求向市环保局和县人民政府报告,并通报同级其他有关部门。

突发环境事件已经或者可能涉及相邻行政区域的,县人民政府或县环保局应当及时通报相邻行政区域的同级人民政府或环保主管部门。县人民政府及县环保局应当按照有关规定逐级上报,必要时可越级上报。

对以下突发环境事件信息,由县人民政府立即向市人民政府报告:

(1)初判为特别重大、重大或较大突发环境事件;

(2)可能或已引发大规模群体性事件的突发环境事件;

(3)境外因素导致或可能导致的县内突发环境事件;

(4)县政府认为有必要报告的其他突发环境事件。

4    应急响应

4.1  信息报送

各企业事业单位或其他生产经营者发现突发环境事件后,应第一时间向县环保局报告,并立即组织进行现场调查。

县环保局在确认为一般(IV级)突发环境事件后,应第一时间电话先行报告,1小时内形成书面报告给县环境应急指挥部,超过IV级环境事件立即向县环境应急指挥部报告。

县环境应急指挥部在接到报告后第一时间电话先行报告上一级环境应急指挥机构及县应急委员会,1小时内书面报告,超过IV级环境事件立即报告。

4.2  响应分级

根据突发环境事件的严重程度和发展态势,将应急响应设定为I级、II级、III级和IV级四个等级。初判发生或可能发生一般突发环境事件时,由县人民政府启动IV级应急响应行动,县环境应急指挥部组织并实施相应应急预案。

有下列情形之一,应采取III级或III级以上应急响应行动的,由县应急委员会向市应急委员会报告。

1、发生或者可能发生超过一般突发环境事件;

2、超出县处置能力,需要市级给予特别援助的突发环境事件;

3、跨县行政区域的突发环境事件。

突发环境事件发生在易造成重大影响的地区或重要时段时,可适当提高响应级别。应急响应启动后,可视事件损失情况及其发展趋势调整响应级别,避免响应不足或响应过度。

4.3  响应措施

突发环境事件发生后,各有关部门和单位根据工作需要,组织采取以下措施。

4.3.1现场污染处置

涉事企业事业单位或其他生产经营者要立即采取关闭、停产、封堵、围挡、喷淋、转移等措施,切断和控制污染源,防止污染蔓延扩散。做好有毒有害物质和消防废水、废液等的收集、清理和安全处置工作。当涉事企业事业单位或其他生产经营者不明时,由县环保局组织对污染来源开展调查,查明涉事单位,确定污染物种类和污染范围,切断污染源。

县环境应急指挥部应组织制订综合治污方案,采用监测和模拟等手段追踪污染气体扩散途径和范围;采取拦截、导流、疏浚等形式防止水体污染扩大;采取隔离、吸附、打捞、氧化还原、中和、沉淀、消毒、去污洗消、临时收贮、微生物消解、调水稀释、转移异地处置、临时改造污染处置工艺或临时建设污染处置工程等方法处置污染物。必要时,要求其他排污单位停产、限产、限排,减轻环境污染负荷。

4.3.2转移安置人员

根据突发环境事件的性质、特点,向群众告知应采用的安全防护措施;根据事发时当地的水文、气象、地理环境、人员密集度等,建立现场警戒区、交通管制区和重点防护区,确定受威胁人员疏散的方式和途径,指定有关部门有组织、有秩序地及时疏散转移受威胁人员和可能受影响地区居民,确保生命安全;在事发地安全边界以外,设立紧急避难场所,妥善做好转移人员安置工作,确保有饭吃、有水喝、有衣穿、有住处和必要医疗条件。

4.3.3医学救援

迅速组织当地医疗资源和力量,对伤病员进行诊断治疗,根据需要及时、安全地将重症伤病员转运到有条件的医疗机构加强救治。指导和协助开展受污染人员的去污洗消工作,提出保护公众健康的措施建议。视情增派医疗卫生专家和卫生应急队伍、调配急需医药物资,支持事发地医学救援工作。做好受影响人员的心理援助。

4.3.4应急监测

加强大气、水体、土壤等应急监测工作,根据突发环境事件的污染物种类、性质以及当地自然、社会环境状况等,明确相应的应急监测方案及监测方法,确定监测的布点和频次,调配应急监测设备、车辆,及时准确监测,为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决策提供依据,如不具备监测能力应及时向上级监测机构请求援助并配合上级监测机构做好应急监测工作。

4.3.5市场监管和调控

密切关注受环境事件影响地区市场供应情况及公众反应,加强对重要生活必需品等商品的市场监管和调控。禁止或限制受污染食品和饮用水的生产、加工、流通和食用,防范因突发环境事件造成的集体中毒等。

4.3.6信息发布和舆论引导

县人民政府授权信息发布,通过发新闻稿、接受记者采访、举行新闻发布会、组织专家解读等方式,借助电视、广播、报纸、互联网等多种途径,主动、及时、准确、客观向社会发布突发环境事件和应对工作信息,回应社会关切,澄清不实信息,正确引导社会舆论。信息发布内容包括事件原因、污染程度、影响范围、应对措施、需要公众配合采取的措施、公众防范常识和事件调查处理进展情况等。

4.3.7维护社会稳定

加强受影响地区社会治安管理,严厉打击借机传播谣言制造社会恐慌、哄抢救灾物资等违法犯罪行为;加强转移人员安置点、救灾物资存放点等重点地区治安管控;做好受影响人员与涉事单位、有关部门矛盾纠纷化解和法律服务工作,防止出现群体性事件,维护社会稳定。

4.4  响应终止

4.4.1响应终止的条件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即满足响应终止条件:

1、事件现场得到控制,事件发生条件已经消除;

2、污染源的泄漏或释放已降至规定限值以内;

3、事件所造成的危害已经被彻底消除,无继发可能;

4、事件现场的各种专业应急处置行动已无继续的必要;

5、已采取必要的防护措施保护公众免受再次危害,并使事件可能引起的中长期影响趋于合理且尽量低的水平。

4.4.2响应终止的程序

1、现场指挥机构或事件责任单位向县环境应急指挥部提出建议,县环境应急指挥部根据建议做出决定,向县应急委员会报告并按有关程序公布。

2、经批准后,现场指挥机构向各专业应急救援队伍下达应急终止命令。

3、应急状态终止后,县环境应急指挥部应根据实际情况,继续进行环境监测和评价工作,直至恢复自然过程或其他补助措施无需继续进行为止。

5    后期工作

5.1  损害评估

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响应终止后,县人民政府要及时组织开展污染损害评估,并将评估结果向社会公布。评估结论作为事件调查处理、损害赔偿、环境修复和生态恢复重建的依据。

5.2  事件调查

突发环境事件发生后,根据有关规定,由县环保局牵头,可会同监察机关及有关部门,组织开展事件调查,查明事件原因和性质,提出整改防范措施和处理建议。

5.3  善后处置

县人民政府要及时组织制订补助、补偿、抚慰、抚恤、安置和环境恢复等善后工作方案并组织实施。保险机构要及时开展相关理赔工作。

6    应急保障

6.1  队伍保障

县环境应急指挥部要建立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队伍,加强应急队伍的建设,提高其应对突发事件的素质和能力;要培训一支常备不懈,熟悉环境应急知识,充分掌握各类突发环境事件处置措施的预备应急力量;对各有关企业的消防、防化等应急分队进行组织和培训,形成由县和相关企业组成的环境应急网络,保证在突发事件发生后,能迅速参与并完成抢救、排险、消毒、监测等现场处置工作。

6.2  物资与资金保障

县政府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组织做好环境应急救援物资紧急生产、储备调拨和紧急配送工作,保障支援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处置和环境恢复治理工作的需要。要加强应急物资储备,鼓励支持社会化应急物资储备,保障应急物资、生活必需品的生产和供给。县环保局要加强对当地环境应急物资储备信息的动态管理。

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处置所需经费首先由事件责任单位承担。县人民政府对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处置工作提供资金保障。

6.3  通信、交通与运输保障

通信主管部门要建立健全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通信保障体系,确保应急期间通信联络和信息传递需要。交通运输部门要健全公路、铁路、水运等紧急运输保障体系,保障应急响应所需人员、物资、装备、器材等的运输。公安部门要加强应急交通管理,保障运送伤病员、应急救援人员、物资、装备、器材车辆的优先通行。

6.4  技术保障

建立环境安全预警系统,组建环境专家咨询委员会,确保在突发环境事件发生后相关环境专家能迅速到位,为指挥决策提供服务;建立环境应急数据库,环境监测部门以及相关企业专业技术机构能随时投入应急的后续支持和提供技术支援。

6.5  宣传、培训与演练

县环保局应加强环境保护科普宣传教育工作,增加公众预防环境污染事件的常识,增强公众的防范意识和相关心理准备。

县环境监测机构以及有关企业专业主管部门应加强环境事件专业技术人员日常培训,培养一批训练有素的环境应急处置、检验、监测等专门人才。

县环保局和各有关企业要依据环境应急预案,定期组织不同类型的环境应急实战演练,提高防范和处置突发环境事件的技能,增强实战能力。

7    附则

7.1  预案管理与更新

本预案经批准后,由县环境应急指挥部办公室负责管理与实施。

随着应急救援相关法律法规的修改和完善,部分职责或应急资源发生变化,或者应急过程中发现存在的问题和出现新的情况,县环境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应及时修订完善本预案,上报县应急委员会审定。

7.2  县级沟通与协作

县环境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应建立与相邻各县(市)环境应急机构的联系,组织参与县际救援活动,开展县际间的交流与合作。

7.3  预案解释

本预案由县环境应急指挥部负责解释。

7.4  预案实施事件

本预案自印发之日起实施。

 

 

附件:1.突发环境事件分级标准

      2.县环境应急指挥部组成及工作职责

 

附件1

突发环境事件分级标准

 

一、特别重大突发环境事件

凡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为特别重大突发环境事件:

1. 因环境污染直接导致30人以上死亡或100人以上中毒或重伤的;

2. 因环境污染疏散、转移人员5万人以上的;

3. 因环境污染造成直接经济损失1亿元以上的;

4. 因环境污染造成区域生态功能丧失或该区域国家重点保护物种灭绝的;

5. 因环境污染造成设区的市级以上城市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取水中断的;

6. III类放射源丢失、被盗、失控并造成大范围严重辐射污染后果的;放射性同位素和射线装置失控导致3人以上急性死亡的;放射性物质泄漏,造成大范围辐射污染后果的;

7. 造成重大跨国境影响的境内突发环境事件。

二、重大突发环境事件

凡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为重大突发环境事件。

1. 因环境污染直接导致10人以上30人以下死亡或50人以上100人以下中毒或重伤的;

2. 因环境污染疏散、转移人员1万人以上5万人以下的;

3. 因环境污染造成直接经济损失2000万元以上1亿元以下的;

4. 因环境污染造成区域生态功能部分丧失或该区域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植物种群大批死亡的;

5. 因环境污染造成县级城市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取水中断的;

6. III类放射源丢失、被盗的;放射性同位素和射线装置失控导致3人以下急性死亡或者10人以上急性重度放射病、局部器官残疾的;放射性物质泄漏,造成较大范围辐射污染后果的;

7. 造成跨省级行政区域影响的突发环境事件。

三、较大突发环境事件

凡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为较大突发环境事件。

    1. 因环境污染直接导致3人以上10人以下死亡或10人以上50人以下中毒或重伤的;

    2. 因环境污染疏散、转移人员5000人以上1万人以下的;

3. 因环境污染造成直接经济损失500万元以上2000万元以下的;

4. 因环境污染造成国家重点保护的动植物物种受到破坏的;

5. 因环境污染造成乡镇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取水中断的;

6. III类放射源丢失、被盗的;放射性同位素和射线装置失控导致10人以下急性重度放射病、局部器官残疾的;放射性物质泄漏,造成小范围辐射污染后果的;

7. 造成跨设区的市级行政区域影响的突发环境事件。

四、一般突发环境事件

凡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为一般突发环境事件。

    1. 因环境污染直接导致3人以下死亡或10人以下中毒或重伤的;

    2. 因环境污染疏散、转移人员5000人以下的;

3. 因环境污染造成直接经济损失500万元以下的;

4. 因环境污染造成跨县级行政区域纠纷,引起一般性群体影响的;

5. IVV类放射源丢失、被盗的;放射性同位素和射线装置失控导致人员受到年剂量限值的照射的;放射性物质泄漏,造成厂区内或设施内局部辐射污染后果的;铀矿冶、伴生矿超标排放,造成环境辐射污染后果的;

6. 对环境造成一定影响,尚未达到较大突发环境事件级别的。

上述分级标准有关数量的表述中,“以上”含本数,“以下”不含本数。

 

 

 

附件2

县环境应急指挥部组成及工作组职责

 

县环境应急指挥部主要由县政府办、县环保局、县应急办、县委宣传部、县发改委、县工信委、县公安局、县民政局、县财政局、县建设局、县交通运输局、县水务局、县国土资源局、县农业局、县商务局、县卫计委、县文广局、县安监局、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县林业局、县气象局、县武警中队、县消防大队、县火车站等部门和单位组成,根据应对工作需要,增加有关乡镇人民政府和其他有关部门。

县环境应急指挥部设立相应工作组,各工作组组成及职责分工如下:

    一、污染处置组。由县环保局牵头,县公安局、县交通运输局、县水务局、县农业局、县安监局、县林业局、县武警中队、县消防大队等参加。

主要职责:收集汇总相关数据,组织进行技术研判,开展事态分析;迅速组织切断污染源,分析污染途径,明确防止污染物扩散的程序;组织采取有效措施,消除或减轻已经造成的污染;明确不同情况下的现场处置人员须采取的个人防护措施;组织建立现场警戒区和交通管制区,确定重点防护区域,确定受威胁人员疏散的方式和途径,疏散转移受威胁人员至安全紧急避险场所;协调武警、消防等有关力量参与应急处置。

    二、应急监测组。由县环保局牵头,县建设局、县水务局、县农业局、县气象局、县武警中队等参加。

主要职责:根据突发环境事件的污染物种类、性质以及当地气象、自然、社会环境状况等,明确相应的应急监测方案及监测方法;确定污染物扩散范围,明确监测的布点和频次,做好大气、水体、土壤等应急监测,为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决策提供依据;协调武警等力量参与应急监测。

    三、医学救援组。由县卫计委牵头,县环保局、县市场监督管理局等参加。

主要职责:组织开展伤病员医疗救治、应急心理援助;指导和协助开展受污染人员的去污洗消工作;提出保护公众健康的措施建议;禁止或限制受污染食品和饮用水的生产、加工、流通和食用,防范因突发环境事件造成集体中毒等。

    四、应急保障组。由县发改委牵头,县工信委、县公安局、县民政局、县财政局、县环保局、县国土资源局、县建设局、县交通运输局、县水务局、县商务局、县火车站等参加。

主要职责:指导做好事件影响区域有关人员的紧急转移和临时安置工作;组织做好环境应急救援物资及临时安置重要物资的紧急生产、储备调拨和紧急配送工作;及时组织调运重要生活必需品,保障群众基本生活和市场供应;开展应急测绘等工作。

    五、新闻宣传组。由县委宣传部牵头,县公安局(网监大队)、县工信委、县环保局、县文广局等参加。

主要职责:组织开展事件进展、应急工作情况等权威信息发布,加强新闻宣传报道;收集分析舆情和社会公众动态,加强媒体、电信和互联网信息内容管理,正确引导舆论;通过多种方式,通俗、权威、全面、前瞻地做好相关知识普及;及时澄清不实信息,回应社会关切。

    六、社会稳定组。由县公安局牵头,县工信委、县环保局、县商务局等参加。

主要职责:加强受影响地区社会治安管理,严厉打击借机传播谣言制造社会恐慌、哄抢物资等违法犯罪行为;加强转移人员安置点、救灾物资存放点等重点地区治安管控;做好受影响人员与涉事企业事业单位及有关部门矛盾纠纷化解和法律服务工作,防止出现群体性事件,维护社会稳定;加强对重要生活必需品等商品的市场监管和调控,打击囤积居奇行为。

 相关附件